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视办理局 关于不及格食物核

  当事人运营沉金属残留含量跨越食物平安国度尺度限量的食用农产物(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物小做坊小餐饮和食物摊贩办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当事人未成立并恪守进货检验记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六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物小做坊小餐饮和食物摊贩办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物小做坊小餐饮和食物摊贩办理条例》第四十的,决定予以当事人以下行政惩罚:1。对运营沉金属残留含量跨越食物平安国度尺度限量的食用农产物(姜)的行为,予以;2。对未成立并恪守进货检验记度的行为。